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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洲龙舟联合会(缩写为ADBF)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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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9-21 0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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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 政 第五十五条 收入 1、亚洲龙联的收入来源于会员每年的会费、制裁费、商业赞助、罚款和捐赠。 2、亚龙联的财政年度从每年的一月一日开始到十二月三十一日。 3、会员应该每年交会费,会费的金额由代表大会定,每年会费应在3月31日前交清。 4、举办由亚龙联批准的比赛或锦标赛的国家应将其从该比赛或锦标赛所得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亚龙联,比例多少由代表大会定。 5、代表大会指定一名审计人员,任期二年。他或她的职责是在交给执委会之前审计帐目并列出上一年度的财务清单。 第五十六条 亚龙联基金 为在亚洲进一步推动和发展龙舟这一体育活动,亚龙联将建立亚洲龙舟基金会,基金会由章程的细则管理。 第五十七条 银行帐号 亚龙联的银行帐号应设在秘书长或司库所在国。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五十八条 处罚 对违反亚龙联章程、比赛规则和规程的会员协会由执委会,根据其违反的程度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如下: 1、书面警告; 2、书面警告,并通报全体会员协会; 3、书面警告,并由执委会决定处以罚款,处罚结果可通报或不通报全体会员协会。 第五十九条 中止 作为处罚措施,执委会可向代表大会建议中止或暂停某个会员的会籍。 第七章 竞 赛 第六十条 竞赛 1、亚洲龙舟锦标赛应每二年举办一次,锦标赛的日期,地点由代表大会决定。 2、锦标赛应与举办国本国的锦标赛结合在一起。 3、如举办其它国际或地区的比赛,进展报告(包括规程和其它相关的信息)应提供给亚洲龙舟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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