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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洲龙舟联合会(缩写为ADBF)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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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9-21 0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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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权利和义务 执委会负责管理亚洲龙联的事务。除去在章程其他部分给予的权利和义务外,该执委会将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 1、以其主席或某一成员的身份,保证亚洲龙联的代表性。 2、使其成员不断了解亚龙联的事务。 3、准备和发放代表大会召开的通知。 4、贯彻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代表大会提出政策性的提案,以供考虑。 5、负责亚龙联的行政和财务管理。为达此目的,执委会可以具有拿酬金的人员的行政办公室。 6、如认为合适的话,可指定和解除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主席以及组成小组委员会的成员,或亚龙联成员的代表。 7、将执委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调整他们自己的程序和指定额外的小组委员会成员(其成员必须是亚龙联成员或成员的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授予小组委员会。如果这些授权在每种情况下都有具体规定,小组委员会认为合适,即可以进行这些授权。 8、根据执委会不同时期决定的条件,可以指定某人为亚龙联的名誉主席,或名誉副主席。 9、指定和解除顾问或其他这样的人、名誉的或其他类型的人。他们可以被邀出席执委会或小组委员会会议,但是在会议上无权表决。 10、根据章程和亚洲锦标赛的竞赛规则和规程,认为有必要时,可制定和采用竞赛细则。 会员协会可以在代表大会上对某些决议提出申诉。 11、保证亚洲锦标赛组织工作在适当的水平上,总而言之,保证所有项目的比赛的举办要在亚龙联的领导之下。 12、对关于亚洲锦标赛的章程、规则和规程的规定而产生的申诉或争议作出解释和裁决。对其解释和裁决将不得提出申诉。 13、对那些在地区锦标赛或比赛期间违犯了比赛规则,或拒绝遵守所给予的一些规定,或不适当的方式,或辱骂的批评的会员、官员或运动员,给予任何必要的处罚。 13、1在亚洲锦标赛中,根据第56条在听取了所有有关方面的证明之后。执委会可能给予处罚。 13、2在亚洲比赛中,负有责任的会员国得向执委会呈交一份关于已经采取措施的报告。如执委会根据第56条在听取了所有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处罚的措施。 14、决定和解决与亚洲和大洋洲龙舟运动有关的所有问题和争 议,这些问题和争议有可能向它提出以求得决定和指示。 15、决定影响或关于亚龙联或其成员的所有具有国际性的问题。 16、制定和实施该联合会行政管理和管理的规定,以及在亚洲地区龙舟赛,包括龙舟竞渡、比赛和锦标赛的组织、开发、管理、管辖、举办和资助等方面的规定,并有权改变、修改、替代和撤消这些规定。所有这些规定使用于所有的会员。 第二十二条 小组委员会 在执委会的领导之下,设立四个小组委员会:竞赛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市场和推广委员会及会员委员会。 1、亚龙联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司库是小组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在小组委员会上均没有表决的权利,除非另有特殊规定。 2、执委会指定的小组委员会对会议的进行和决议均作会议纪要,并将纪要的拷贝交秘书长或司库。 3、如不是小组委员会的成员或不是亚龙联会员所指定的代表.这样的人不得和不能在小组委员会里工作。 4、在小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上对提案的表决均用手势进行,除非会议主席另有规定。除去他/她自己的投票之外,会议主席在投票相等的情况下可以投第二次或决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三条 职位空缺 如果执行委员会有职位空缺,执委会将代替相关成员直到下届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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